一次性告知单
添加时间:2018-12-17 点击量:13785
事项名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抚远市旅游局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出具文书或证件照名称: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理条件:根据《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办结取件
承办内设机构:无 咨询电话:0454——20195007
监督机构:抚远市旅游局 监督电话:0454——213507
邮寄地址:佳木斯市抚远市迎宾路政府行政中心416室 邮政编码:156500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1、分社经理身份证件正反面
2、分社经理履历表
3、分社经理劳动合同附件
4、分社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证明
6、分社导游证件(3名以上从业导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