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

0454-2195007   2133317 

办事指南NEWS
联系我们 CONTECTS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旅行社申报、晋升、注销、变更等工作程序

添加时间:2018-05-05 点击量:15703


 

为了规范旅行社管理,捋顺旅行社申报、晋升、注销、变更,许可证的重新印发等工作秩序,便于申报者网上查询,特制定本程序:

一、国际、国内旅行社申报、审批

1、国际旅行社申报。由拟设立社向所在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填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由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2、国内旅行社申报。由拟设立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填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由市旅游局审核批准,行文报省旅游局备案。
    办理手续(《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内容):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证明。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省旅游局购买三份《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简称技术报告书),填妥书内各项需审核栏目并核盖公章,随附规定提供的各项材料,提交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2、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核准申办旅行社名称。
    3、省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省旅游局将审批决定转告申办者,并对获得批准的申办单位向国家旅游局领取并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获同意设立的国际旅行社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向省旅游局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
    5、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二、国内旅行社晋升国际旅行社

由晋升社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填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由申请单位行文报省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办理手续、程序、内容同前)。

三、国际社晋升组团社或边境社

由晋升社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内容参考可行性报告内容),由省旅游局行业处审核材料,报局务会讨论通过后,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国家旅游局经审验材料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给省旅游局下发补交质保金通知;

省旅游局接到通知后通知旅行社交纳余额质保金(金额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并根据国家局要求,将出境旅游业务专用章(中英文)、出境审批人签字及补交质保金发票复印件和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一并上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处,国家旅游局接到上述材料后,下批复同时更换《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根据批复和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经营内容的变更。

四、国际社申请设立分社

国际社在我省设立分社,由拟设立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函[2008]16号文件精神(文件附后)提供相关材料,由所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行文报省旅游局审批。

外省国际社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由拟设立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函[2008]16号文件(文件附后),精神提供相关材料,由我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写出说明,报国家局批准。

五、国际、国内旅行社变更

1、国际社变更,由拟变更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按照旅办发[2007]62号文件(文件附后)精神办理,由所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行文报省旅游局审核并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同时打印变更后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国内社变更。由拟变更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按照旅办发[2007]62号文件(文件附后)精神办理,由所辖市旅游局审批后,行文报省旅游局备案并打印变更后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六、注销国际、国内旅行社

注销国际旅行社。由拟注销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并将工商局一切注销手续及许可证正副本一同交到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行文报省旅游局审核并报国家旅游局批准。省旅游局依据国家旅游局的注销批复,核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注销国内旅行社。由拟注销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并将工商局一切注销手续及许可证正副本一同交到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审批,并核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报省旅游局备案。

七、更换国际、国内旅行社许可证

为了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已通知13个地市旅游局和旅行社,更换许可证由拟更换许可证的旅行社向所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行函,特快转递或挂号信给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国内社的即可打印新的《许可证》,挂号信返回旅行社;国际社的由省局特快转递给国家局,国家局审核后打印新证,特快转递给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再挂号信给旅行社。以便节省企业的旅差费和食宿费。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哈尔滨市闽江路247号  邮 编:150090
    电 话:0451—85978626   传真:0451—85978626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07〕62号

(2007-8-31)

   来源: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现将内资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如下条件的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并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注册资本和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三、分社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四、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并办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向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交质量保证金的手续,并取得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旅行社持上述所列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及增交质量保证金证明,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社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分社设立地县级或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上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右侧显要位置加盖“分社使用”的印记;“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设立社许可证编号-分社设立地汉语拼音缩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由设立社依据设立分社的时间和数量依次排号);“旅行社名称”的登记方式为:“设立社名称+分社设立地+‘分社’”字样,或为:设立社名称+分社设立地+分社名称+“分社”字样。
  五、分社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上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分社应当接受其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社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适用于其设立的分社:
  (一)停业整顿;
  (二)暂停或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
  (三)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具体事项的解释

  现我司就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解释:
  一、注册资本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超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其超出部分能够达到设立分社增加注册资本要求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旅行社设立多个分社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累计计算。
  二、设立分社的数量
  旅行社在同一地区可设立多家分社。
  请拟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设立分社的申请书,加盖红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以办理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旅管理函〔2008〕16号

(2008-2-14)

来源: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上一篇:暂无

下一篇:旅行社注销流程